农业农村部关于渔业船舶单方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适用问题的函(摘要)
近期,我部在研究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时,发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内容中,没有规定渔业船舶单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问题。为此,特致函你委,请协助对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
我部认为,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包括不涉及其他船舶的渔业船舶单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明确,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该条款主要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要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渔业船员监督管理等职责,具体承担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工作。渔业船舶之间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时,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监管,防范遏制事故发生。为此,对不涉及其他船舶的渔业船舶单方海上交通事故,我部认为同样应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其次,一直以来,渔业船舶单方海上交通事故均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为此,我部出台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对调查主体、内容、程序、责任认定及事故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根据过往实践,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单方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对此不持异议。
以上理解当否,望研究答复。
请予支持为盼。
农业农村部
2023年5月22日
法工办发〔2023〕149号
关于渔业船舶单方海上交通事故
调查处理适用问题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渔业船舶单方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适用问题的函(农渔函〔2023〕3号)收悉。经研究,我们对来函中所提的渔业船舶单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仍应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的观点没有不同意见。
特此函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办 公 室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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