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部内有关单位:
2020年9月1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涉及农业农村部门5项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件1、2)。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农业农村部不再实施“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查”“五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登记”事项;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实施“两类肥料(含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初审”事项,开始实施“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事项;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不再实施“兴建可能导致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县级农业农村(兽医)部门不再实施“乡村兽医登记许可”事项。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决定》要求,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后衔接落实工作,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尽快清理废除不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加快推进相关法规、规章修订,做到改革于法有据、依法推进。部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畜牧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于2020年10月16日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法规司备案,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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